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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海商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茂柏、张康训与密万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柏,张康训,密万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海商初字第0049号原告张茂柏,居民。原告张康训,居民。共同委托代理人伏林祥。被告密万山,居民。原告张茂柏、张康训与被告密万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怡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茂柏、张康训的委托代理人伏林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密万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茂柏、张康训诉称,被告雇佣两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两原告劳务费3940元,并于2008年10月15日出具欠条两张分别交两原告持有,后经两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延支付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张茂柏、张康训劳务费分别为770元、31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密万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两原告跟随被告密万山在赣榆县青口镇下口村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密万山共欠两原告劳务费3940元,其中,欠原告张茂柏劳务费770元,欠原告张康训劳务费3170元,并于2008年10月15日书写欠条二张分别交由两原告持有。该款经两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张茂柏、张康训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密万山分别给付两原告张茂柏、张康训劳务费分别为770元、317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两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二张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伏林祥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密万山雇佣两原告从事建筑工作,原被告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应支付两原告相应的劳务报酬3940元,但经两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张茂柏、张康训要求被告密万山分别支付劳务费770元、31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密万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张茂柏劳务费770元、张康训劳务费3170元。如被告密万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密万山承担。该费用原告张茂柏、张康训已预交,由被告密万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张茂柏、张康训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怡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忠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