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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永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清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红,男,1969年4月21日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王诚、被告人王永红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永红无证醉酒驾驶×××号机动车,沿榆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7KM+300M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晋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王永红血样中酒精浓度为129.35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永红所居住地的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就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形成评估意见。被告人王永红居住地的司法局评估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交通违法当事人陈述材料、公安机关讯问王永红笔录、公安机关询问王永红笔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确认书、犯罪嫌疑人王永红吹气时照片、呼吸酒精测试仪显示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照片、犯罪嫌疑人王永红抽血时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晋安司鉴所【2013】血检字第125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王永红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红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永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王永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王永红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永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贺林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志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