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903号原告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冬生。委托代理人宋念洋。被告郭辉。原告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成公司)与被告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卫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念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成公司诉称:2011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2011年8月1日归还,借款期内月息按2%计付,之后被告未按期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被告仍未按约还本付息。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2、支付上述借款的借款期间利息7200元;3、承担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从2011年8月2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为止,按月息4%计付(即月息2%×2);4、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原告对其诉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及双方对借款时间、利息、罚息的约定;2、银行进账单回单一份,拟原告已按约定将600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郭辉未答辩和举证。经庭审质证,被告经本院合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确认原告德成公司所举证据1、2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对无争议事实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陆万圆整,约定从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归还,借款期间按月息2%支付德成公司利息,8月1日连本带息归还德成公司共计人民币陆佰柒仟贰佰圆整(67200元),如到期未能归还,按约定利息的双倍予以处罚。借款人:郭辉,2011年2月28日”。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郭辉未向原告德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认定借贷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借款方,经原告催收后,不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系本案的责任方。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约定借款期间的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逾期还款按约定利率的双倍给付利息的约定,超过了法定付息标准,本院对逾期利率标准依法调整为月息20‰,对原告在该幅度内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判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辉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7200元;二、被告郭辉2011年8月2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按20‰的月利率向原告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被告郭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浩审 判 员 宋卫民人民陪审员 张治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宁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