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藤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覃波杰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藤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波杰(绰号“狗公”、“狗儿”),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敏强,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以藤检刑诉(201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波杰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波杰及其辩护人黄敏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7日,王森松(已判刑)欲搭乘“平南-桂林”客车回太平,因钱不够而被拒载就怀恨在心。同年6月2日,王森松向“平南-桂林”客车车主索要“保护费”遭到拒绝。同日中午,王森松就纠集被告人覃波杰和饶杰中、祝裕松、覃子庆(三人已被判刑)以及饶某某、饶某某、韦某某、“老黄”、“亚黑”(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国道321线公路的藤县太平镇新村榄垌村路段的石窝界半坡上守候。当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桂R81X**“平南-桂林”客车从桂林方向开来时就被叫停,被告人覃波杰等人就用事先准备的木棍、石头砸烂客车挡风玻璃,造成桂R81X**客车损失人民币7775元。桂R81X**客车被打砸几分钟后,桂R8XX**“平南--桂林”客车从平南方向开来,王森松、覃波杰等人又在同一地点对正在行驶中的桂R8XX**客车进行打砸,造成客车损失人民币6375元,乘客李某某受伤。当客车工作人员手拿铁管下车时,覃波杰、王森松等人便逃离现场。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波杰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被告人覃波杰伙同他人对正在行驶中的客车进行打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提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覃波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打砸正在行驶中的桂R8XX**“平南--桂林”客车的事实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有异议,辩称其在桂R8XX**客车驶近他们打砸的桂R81X**客车时,便逃离现场,其没有对桂R8XX**客车实施打砸,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人黄敏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波杰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异议,指控覃波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成立,由法院认定。同时提出覃波杰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是初犯,被害人对被告人覃波杰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事实2009年6月2日16时40分左右,被告人覃波杰及其同伙手拿木棍、石头等工具,在国道321线藤县太平镇新村榄垌组石窝界路段对从平南方向开来途经此处的正在行驶中的“平南--桂林”线桂R8XX**客车进行打砸,造成客车玻璃损坏,乘客李某某受伤。当客车工作人员手拿铁管停车制止时,覃波杰等人便逃离现场。经藤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桂R8XX**客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6375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藤价认证(2009)5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桂R8XX**客车被打烂玻璃损失为人民币6375元,2.藤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及X光检查报告单,证实李某某头皮、面部软组织挫伤。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桂R8XX**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广西通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南汽车总站。4.辨认笔录①王森松的辨认笔录及辨认说明证实:其能从九组(每组辨认对象为编号1-12号不同男子免冠照片)照片中辨认出在太平石窝界一起参与打砸平南至桂林客车玻璃的男子分别有覃某某(外号“老肥”)、韦某某(外号“老白”)、覃波杰(外号“狗公”)、祝某某(外号“牛春”)、饶某某(外号“老黄”)、饶某某(外号”天公”)、韦某(绰号“老鬼”)、饶某某(外号“牛儿”)、饶某某(外号“七皱”)。②饶杰中的辨认笔录及辨认说明证实,其能辨认出在太平石窝界一起参与打砸平南至桂林客车玻璃的男子分别有覃波杰(外号“狗公”)等人。(二)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某(桂R8XX**客车司机)证实,2009年6月2日16时30分左右,其驾驶的桂R8XX**“平南--桂林”客车行驶至太平镇浮田村石窝界路段时,被8、9个以上的年轻人用石头和木棍打烂车前挡风玻璃及车窗,当时其没有停车,继续向前开了大约五六米的地方停车,陈某某和林某手拿铁管下车追赶那帮年轻人,那帮人便逃跑了。之后林某和陈某某报警,并打120电话将其中一名受伤的乘客送往太平医院抢救。2.证人陈某某(桂R8XX**客车售票员)证实,其跟班的桂R8XX**“平南--桂林”客车于2009年6月2日16时左右途经太平镇石窝界路段时,被8名左右大约20多岁的男青年用石头、木棍砸烂车头及侧面的挡风玻璃,其中还有一名乘客被石头砸伤。3.证人林某证实,在2009年6月2日16时30分左右,其跟班的桂R8XX**“平南--桂林”的客车,行驶至距离太平收费站约2公里的路段时,有7、8个年龄约在20岁左右的青年男子用石头砸烂车头前面的挡风玻璃、左侧司机座位边及车尾后面的玻璃,随后其叫司机将车停住后,马上下车追赶那帮人,那些人见车上的人下来后,就四处逃散,后来其就到藤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报警。4.证人李某某(桂R8XX**客车乘客)证实,案发当日其乘坐的桂R8XX**“平南--桂林”客车,途经太平收费站几公里处时被人打烂车玻璃,并有石头飞进车内将其右脸部打致轻微伤。同时其看见车玻璃被打烂后,司机停车后和售票员一起去追赶那帮砸玻璃的人。5.覃子庆(绰号“老肥”)证实:2009年6月1日下午2时左右,其与“大傻”、“老白”、“牛春”、“天公”、“牛儿”、“亚黑”等人在太平金顺旅馆708房入住,期间“大傻”讲明天大家可以分批去吃饭,吃饭后再和班车老板谈保护费的事情;2009年6月2日中午12时,其与“大傻”等一帮人到太平新堂大酒店“北京”厅与“平南--桂林”车老板吃饭,期间“大傻”提出要客车老板按月交保护费,但客车老板不同意给,“大傻”讲不给就要砸车,吃完饭后离开时,“大傻”再次提出要对方先给1000元,但客车老板还是不愿意给。之后,“大傻”就叫其与一帮人去到浮田村石窝界等候班车,同时“大傻”叫一个开摩托车的年轻人拿来一把钩刀,接着“大傻”、“牛儿”、“牛春”就拿钩刀将路边的速生桉树砍成一米多长的木棍,又在公路边搬了很多石头。做好准备后,大约在下午四点多钟,他们见到从东荣方向开来一辆“平南--桂林”的客车,“大傻”便站在路边拦车,当车速慢下来的时候,“大傻”即拿起石块砸车头挡风玻璃,其看见“大傻”开始动手砸车,他们一伙人有的拿木棍、有的拿石头打砸车窗玻璃。砸了几分钟后,其又看见一辆从太平方向开来的“平南--桂林”的客车,其即与“大傻”“牛春”“牛儿”及开摩托车的那个男青年等全部人又一起去砸车玻璃,砸了大概三分钟左右,客车停住了,司机和售票员拿铁管下车追赶,他们便跑散了。6.祝裕松(绰号“牛春”)证实,2009年6月2日,“大傻”打电话给其,叫去太平镇新堂大酒店吃饭,其是和“老肥”、“老七”、“牛儿”、“大傻”等11人一起去的,到了酒店后其看见有三、四个平南人坐在那里,当时其没有等上菜,喝了一杯啤酒便离开了。过了一个多小时,“大傻”打电话讲要去打烂平南佬的班车,接着“大傻”和一个男青年一起开摩托车到榄垌路口搭其到石窝界等候客车经过,在等候的过程中,他们用镰刀斩路边的桉树作为打砸工具,并准备了一堆石头。大概等了半小时左右,他们看见“桂林--平南”的客车从东荣方向开来,“大傻”便招手示意停车,客车刚停,“大傻”就用石头打砸车前挡风玻璃,接着他们有的人拿木棍、有的人拿石头、“老七”拿镰刀一起打砸车玻璃。7.饶杰中证实,2009年6月份某天晚上,“大傻”提出叫“平南--桂林”的班车老板给点钱用。第二天中午,“大傻”打电话给其说“平南--桂林”的班车老板在新堂大酒店请吃饭,其去到酒店看见里面很多人,后其就独自离开。不久后,“大傻”就叫其和其他一伙人去到石窝界等“平南--桂林”客车经过,见到车的话就打烂车的玻璃,当到了石窝界后,他们一伙人就从附近的路边捡了一些石头,同时“大傻”还叫其借了一把刀,在路边砍了几棵桉树作为打砸工具。等了不知多长时间,从东荣镇方向驶来一辆“平南--桂林”班车,“大傻”和“牛儿”等人就出路中间拦停客车,当车一停,他们就用石头、木棍、镰刀敲打班车的挡风玻璃和车体玻璃,当时每个人都动手了,其手中拿了一块石头敲烂了班车的左边大灯玻璃,后又掷向班车的挡风玻璃。8.王森松证实,2009年6月份前后的某一天晚上,“牛春”提出叫“平南-桂林”客车老板给钱用,并打电话给客车老板谈这件事。后来“平南-桂林”老板到太平新堂大酒店请吃饭,当时其和“牛春”、“牛儿”、“天公”、“老肥”等十一人都去了,在吃完饭后,客车老板表示只愿意请吃饭,不肯给钱。所以其与“牛春”等人就很气愤地离开了,后“牛春”就到太平汽车站问清楚“平南-桂林”班从桂林的发出时间,“七皱”就说要打烂“平南-桂林”客车的玻璃,当日下午16时左右,“七皱”、“牛春”就叫其与其他同伙一起到太平石窝界上面等“平南-桂林”客车经过,见到客车的话就打烂玻璃。当其与“牛春”、“七皱”等人到了石窝界后,就在路边砍了一些桉树木棍,并准备了一些石头,用于打烂车玻璃的工具。不久,从东荣方向驶来一辆“平南-桂林”的客车,其就和“牛春”、“七皱”出手将班车拦停,当车一停,其与“牛春”、“七皱”等十一人分别拿木棍和石头敲打客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车身玻璃。正在此时,又有一辆“平南-桂林”的班车从太平镇方向驶来,这时其与同伙共十一个人全部拿砍好的木棍又将该辆客车的前挡风玻璃、车门玻璃及车体玻璃砸烂,之后因车上有人下来制止,其与同伙见状就四处逃跑。(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证实,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平南--桂林”的七部客车,2009年5月27日,其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对方讲“太平至陈塘是他们管的,要收取保护费”,由于当时其在南宁,便答复对方说等回来再商谈。2009年5月28日,其回到平南后再次接到索要“保护费”的电话,对方叫其到太平请吃饭,当时其答复做朋友请吃饭可以,但要收取保护费是不可能的。2009年6月2日中午12时,其驾驶小轿车到太平镇,与陌生电话的机主联系,并约定在太平镇新堂大酒店“北京”厅吃饭,当时对方来了12个人,其中有一个二十岁左右自称“大傻”的人,吃饭时对方提出要每个月给他们吃饭钱,其没有答应他们的要求,饭后对方离开时讲要打烂车玻璃。当日下午4时35分,其接到电话讲客车玻璃被打烂了,所以其怀疑是上述那帮人所为。二、故意毁坏财物事实2009年6月2日,王森松因向“平南-桂林”线客车老板索要过往太平路段“保护费”遭到拒绝而欲伺机报复。同日中午,王森松就纠集被告人覃波杰和饶杰中、祝裕松、覃子庆(三人已被判刑)以及饶某某、饶某某、韦某某、“老黄”、“亚黑”等人在国道321线公路的藤县太平镇新村榄垌村路段的石窝界半坡上守候。当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桂R81X**“平南-桂林”线客车从桂林方向开来至石窝界(地名)路段时就被王森松、饶杰中等人叫停,随即被告人覃波杰等人就用事先准备的木棍、石头砸烂客车玻璃。经藤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桂R81X**客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7775元。另查明,被告人覃波杰因本案于2013年5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当日羁押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同月5月15日移送藤县公安局并被刑事拘留。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藤价认证(2009)5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桂R81X**客车被打烂玻璃损失为人民币7775元。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桂R8XX**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广西通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南汽车总站;桂R81X**大型卧铺客车所有人为广西大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3.被告人覃波杰的户籍登记证明,证实覃波杰的出生时间、身份及住址。4.到案说明,证实2013年5月13日,本案被告人覃波杰在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太公岭村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桂R81X**客车司机)证实,2009年6月2日16时30分左右,其驾驶的桂R81X**牌“平南--桂林”客车从桂林往平南方向行驶至国道321线太平镇石窝界路段时被几个男青年拦停,随后出现十多个青年人手持木棍、石头将车头挡风玻璃、车尾、车门及右侧的玻璃均打烂。2.证人张某某(桂R81X**客车售票员)证实,2009年6月2日16时30分左右,桂R81X**“平南--桂林”客车从桂林往平南方向途经太平镇石窝界路段时,被一帮人拦停车辆,并用石头砸烂班车的前挡风玻璃、车门及后面的玻璃。(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距离国道321线太平收费站附近的藤县太平镇新雅村榄垌组石窝界路段,公路北往东荣镇,南往太平镇,该处往北方向的右边停有一辆桂R8XX**“平南--桂林”班车,班车前面挡风玻璃有被硬物打留痕迹,车上乘客面部被硬物击伤,并有血迹。车后面玻璃也有硬物打留的痕迹,公路上有很多玻璃碎片、木棍二条、石头若干。另有一辆车牌为桂R81X**班车已经开至国道321线太平收费站附近的合森木材制品厂路段,该车前挡风玻璃、车门玻璃有不同程度被打烂的痕迹。(四)被告人供述覃波杰供述,2009年5月至8月的一天中午,王森松请他到太平镇新堂大酒店吃饭,饭钱是“平南-桂林”客车老板支付的,吃饭时,“平南-桂林”的客车老板说不愿给他们保护费。当天约16时,“大傻”就提议大家去太平石窝界公路伏击“平南-桂林”客车,其驾驶摩托车搭“大傻”、“牛春”到太平石窝界与“老肥”、“七皱”、“牛儿”、、“天公”、“老白”等人用木棍和石头打烂两辆“平南-桂林”线的客车的挡风玻璃以及车身玻璃。上列证据,均来源于本案的客观事实,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又查明,祝裕松、覃子庆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1日被本院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王森松、饶杰中因本案于2012年9月25日被本院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覃波杰的家属覃定寅与桂R8XX**、桂R81X**“平南--桂林”客车所属单位广西大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并出具谅解书,广西大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覃波杰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免除覃波杰的经济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对覃波杰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本院(2009)藤刑初字第203号、(2012)藤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祝裕松、覃子庆、王森松、饶杰中因本案被本院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事实。2.协议书、谅解书,证实广西大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覃波杰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免除覃波杰的经济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覃波杰辩称其没有打砸第二辆客车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波杰参与打砸桂R8XX**客车的事实,有其同伙覃子庆、王森松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均证实,当时全部在场的人都动手打砸了两辆“平南-桂林”客车,且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覃波杰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波杰伙同他人对正在行驶中的客车进行打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覃波杰及其同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波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既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辩解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同伙均有毁坏他人财物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毁坏他人财物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在故意毁坏财物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共同犯罪中均直接参与,积极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覃波杰是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覃波杰的犯罪行为取得被害单位广西大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谅解,根据司法实践,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综合考虑;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覃波杰适用缓刑的意见,综合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波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覃波杰因本案于2013年5月13日被抓获至5月15日刑事拘留前被羁押2日,折抵刑期2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植彬审 判 员 温雪燕代理审判员 曾 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先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