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何秀云、周海燕等与单兴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何秀云(系死者周礼赵之妻)。原告周海燕(系死者周礼赵之)。原告周易龙(系死者周礼赵之父)。原告韩凤英(系死者周礼赵之母)。四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玉华。被告单兴财。委托代理人张桂江、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马吉良,紫金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浩、杨加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云、周海燕、周易龙、韩凤英与被告单兴财、第三人紫金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秀云、周海燕、周易龙、韩凤英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秀云、周海燕、周易龙、韩凤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秀云、周海燕、周易龙、韩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1元,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何秀云、周海燕、周易龙、韩凤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中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泽亿(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