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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刑初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07

案件名称

梁阿见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梁阿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284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阿见,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贞丰县,布依族,文盲,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4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4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阿见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露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阿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晚上22时30分许,被告人梁阿见至义乌市佛堂镇江南街张某家三楼被害人王某的租房内,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凑开门锁入室盗窃,窃得被害人王某放于室内的31元硬币及价值人民币120元的贝多芬牌直板手机一只。后被告人梁阿见察觉门外有人,遂在室内拿起一把菜刀走出房门,被在门外守候的曾某和陈某等人发现,被告人梁阿见为逃离现场,即拿着菜刀朝着曾某和陈某挥舞,意图将其吓退,后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梁阿见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曾某、陈某、韩某、张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情况说明,返还物品清单,搜查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梁阿见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阿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梁阿见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阿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阿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强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人民陪审员  斯燕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龚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