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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6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武建军与华夏经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军,华夏经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6457号原告武建军。委托代理人王巍,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夏经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邓电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军与被告华夏经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军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建军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武建军负担50元(已交纳)。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