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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3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青岛盛百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与孙腾腾、刘平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盛百源商贸有限公司,孙腾腾,刘平,官付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3058号原告青岛盛百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人��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兵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孙腾腾,农村居民。被告刘平,农村居民。被告官付超,农村居民。原告青岛盛百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腾腾、被告刘平、被告官付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盛百源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孙腾腾于2013年4月28日向原告租赁鲁B×××××号小客车,约定每日租赁费180元,到2013年6月20日,被告孙腾腾在使用过程中违背约定,致使车辆被扣,至今没有支付租赁费12955元。被告孙腾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被告孙腾腾向原告支付租赁费、修理费12955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9日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共计13605元,被告刘平、被告官付超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的三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经向被告刘平、被告官付超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但由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该两被告的下落不明及地址不详,以至于本院无法向两被告送达,原告又不同意撤回起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盛百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青岛盛百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启斌审判员  雷敬日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