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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咸安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咸宁市咸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咸安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质监局)。被执行人上海沪工电动工具总厂。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区质监局2013年5月8日作出的(咸安)质技监罚字(2013)第001号处罚决定书及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鄂咸安行非审字第00090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上海沪工电动工具总厂至今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质监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沪工电动工具总厂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523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其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刘昌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