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关学锐与霍建博、平乡县霍流渠去档案制品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学锐,霍建博,平乡县霍流去档案制品厂,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杨高山,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915号原告关学锐,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高中文化,群众,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孟云侠,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建博,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住平乡县。被告平乡县霍流去档案制品厂,住所地平乡县寻召乡霍流渠村。法定代表人霍梅方,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霍建博,该厂员工。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育才街168号中茂海悦写字楼第11层。负责人凌运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高山,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住巨鹿县。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以北江东八路以东。法定代表人路士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慧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浮阳南大道38-2号。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风街。负责人李振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云强,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学锐与被告霍建博、被告平乡县霍流去档案制品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告杨高山、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学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学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学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关学锐负担。审判员 于慧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玉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