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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临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叶周云与杭州千岛湖海淳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周云,杭州千岛湖海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临商初字第108号原告:叶周云。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杭州千岛湖海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临岐镇溪口村。法定代表人:张莲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周云诉被告杭州千岛湖海淳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周云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周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周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叶周云负担。审 判 员 唐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