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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孔某某等四人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赵某,董某某,牛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外号斌的),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赵某,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因赌博,于2011年5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牛某某,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赵某、董某某、牛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超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赵某、董某某、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2日11时至23日2时2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赵某伙同许某某(已判决)在安阳市迎宾路豪杰台球会所888房间内,聚集三人以上采用麻将饼牌推饼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8600元。被告人董某某、牛某某负责抽水、看管水箱。2011年12月14日,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3月20日,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孔某某、赵某、董某某、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一某、张二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赵某、董某某、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孔某某、赵某、董某某、牛某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孔某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董某某、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孔某某、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孔某某、赵某、董某某、牛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董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人牛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赃款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