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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莉、徐炜强、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莉,徐炜强,王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号仁恒置地广场写字楼19层1903、1904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国祥,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刚,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莉。被告徐炜强。被告王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莉、徐炜强、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瀚华��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晓明人民陪审员  唐显谭人民陪审员  邓立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