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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4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怀靖、张云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怀靖,张云峰,黄艳丽,张春靖,陈洪利,窦维亮,张培显,张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441-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委托书代理人潘殿振,本社职工。被执行人张怀靖,居民。被执行人张云峰,居民。被执行人黄艳丽,居民。被执行人张春靖,居民。被执行人陈洪利,居民。被执行人窦维亮,居民。被执行人张培显,居民。被执行人张珂,居民。本院作出的(2011)聊东商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怀靖、张云峰、黄艳丽、张春靖、陈洪利、窦维亮、张培显、张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闫宁、钱行峰、梁孟雷、任家珍、王建朋应承担债权66000元,实际履行10000元,尚欠债权5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聊东商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张怀靖、张云峰、黄艳丽、张春靖、陈洪利、窦维亮、张培显、张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耿 利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希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