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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裁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永超与刘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超,刘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裁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马永超。被执行人刘宏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执行马永超申请执行刘宏伟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马永超申请执行刘宏伟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新执字第1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有执行条件后可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占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