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凤英与王俊松、陈劲松、高丽萍、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英,王俊松,陈劲松,高丽萍,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英,女,1944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俊松,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劲松,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丽萍,女,出生年月不详。被执行人张华,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凤英申请执行王俊松、陈劲松、高丽萍、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2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执行员 尚XX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