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王作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王作军,佟玉秋,赵文锋,李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1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负责人杨玉柱。委托代理人朱博超。被告王作军。被告佟玉秋。被告赵文锋。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王作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全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汤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