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民初字第3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勤礼与被告颜景帅、王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礼,颜景帅,王广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3550号原告徐勤礼被告颜景帅被告王广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勤礼与被告颜景帅、王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勤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梁作兴负担。审判员 杜剑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