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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徐州共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86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款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王某某,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徐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0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房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过程知悉。申请人提出终结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确系其真实意表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裁定如下: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0591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东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闫 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