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101号原告刘某甲,女。被告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书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