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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101号原告刘某甲,女。被告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书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