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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家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贾斌与冯文茹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631号原告贾某,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被告冯某,女,1987年5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方美、蒋文莉,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贾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玉梅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方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系校友且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7年11月26日生子名贾某某,2008年9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尚好,但是最近一年多以来,被告从事完美行业,经常外出、晚归甚至夜不归宿,被告已将近两个月未回家,原告多次劝说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贾某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冯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尚可,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的家庭,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26日生子名贾某某,2008年9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有争吵。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照顾、互相信任、互相谅解,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存续五年多并已生育一子,孩子尚不满六周岁,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审慎对待自己的婚姻,遇到分歧时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多从自身找原因,相互宽容,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原告在庭审时陈述,如果被告愿意改正缺点,愿意再给被告一个机会。被告主动反省,积极与原告沟通,努力修复夫妻感情。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玉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