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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合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合民初字第173号原告韩某,女,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许某,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韩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贵发二〇一三年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庆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