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941号原���:张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理人:宋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陈同平,安徽省无为县襄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