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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王付晓与于京元、满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晓,于京元,满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976号原告王付晓。被告于京元。被告满秀芬。原告王付晓与被告于京元、被告满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王付晓与被告于京元、被告满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付晓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文杰审判员  温洪梅审判员  代照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