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户县某某村民小组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户县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64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费某某,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生效的(2012)户民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民小组给付工程款4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30元、执行费58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民小组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64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