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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赵国栋与周晓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栋,周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50号申请人赵国栋,男,生于1973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晓锋,男,生于1962年7月11日,汉族,农民。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周晓锋履行2000元后,查明被执行人周晓锋家庭贫困,无完全履行能力,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执行。现经申请人确认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淳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