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学斌与何满奎、范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斌,何满奎,范玲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朱学斌.被执行人何满奎.被执行人范玲红.本院在执行朱学斌与何满奎、范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满奎履行1045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朱学斌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天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巨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