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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学斌与何满奎、范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斌,何满奎,范玲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朱学斌.被执行人何满奎.被执行人范玲红.本院在执行朱学斌与何满奎、范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满奎履行1045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朱学斌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天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巨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