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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民二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阜阳市翱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二初字第00647号原告:阜阳市翱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北京西路304号。法定代表人:李向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里铺龙腾装饰市场办公楼四楼。负责人:王洪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春,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翱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市翱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翱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8元,减半收取2064元,由原告阜阳市翱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