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桂民初字第0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桂民初字第0611号原告杨某,男,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宝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