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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湖南省新宇土产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周国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新宇土产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国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湖南省新宇土产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远大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方刚,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国权,男,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省新宇土产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国权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周国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系不动产收益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现查明,被告系原告的退休职工。因原告的营业期限于2010年6月底届满,原法定代表人辞职,2011年8月,被告经原告的股东授权,主持原告的清算、债权债务及日常工作等事宜。11月17日,被告以原告名义收取付小林房屋租金预付款50万元,并出具收条:今收到付小林交来租赁合同预付款伍拾万元整,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该款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被告在收条上签字,并加盖原告公章。2012年2月19日,被告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形成了将公司办公楼整体对外出租的决议,21日,被告以原告的名义与付小林、赵静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退还付小林、赵静波25万元。后原告选举了新的董事会,推选张健为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因被告认为原告的选举及工商变更登记不符合法定程序,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履约保证金。另查明,承租人付小林、赵静波因与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2年8月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9月6日,原告的部分股东又就与原告、原告机关工会委员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该案现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虽系追偿权纠纷,但该案亦系原告公司股东间存在纠纷基于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均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为便于本案的处理,宜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