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安法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云安县卫生局申请执行黄凤清卫生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安县卫生局,黄凤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安法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云安县卫生局,住所地云安县城白沙塘行政区。被执行人:黄凤清,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安县。云安县卫生局申请执行黄凤清卫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安法行非诉审字第36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云县卫医罚字(2012)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黄凤清应支付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给申请执行人云安县卫生局,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凤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凤清所有的粤WLE3**号小型轿车一辆,但无法查找到该车辆的实际去向,因此无法处理。本院到金融、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以及到被执行人家中执行,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除查封被执行人黄凤清所有的粤WLE3**号小型轿车一辆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执行不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云安法执字第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锦文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代理审判员 潘星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锦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