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韩立军、何伯英与韩胜会、陈跃国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军,何伯英,韩胜会,陈跃国,高秀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903号原告韩立军,农民。原告何伯英,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久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胜会,农民。被告陈跃国,居民。被告高秀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军、何伯英与被告韩胜会、陈跃国、高秀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立军、何伯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立军、何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