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吴福祥、王文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福祥,王文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94号原告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正。被告吴福祥。被告王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福祥、王文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