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民初字第15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山东省水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水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民初字第1565-1号原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倪锦亮,董事长。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济阳县。负责人李朝辉。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玉兴。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明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在均不在济南市,且合同履行地在济南市市中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工程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济南市,合同履行地在济南市市中区。因此,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凤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