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8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许德利、柯八斤与陈永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德利,柯八斤,陈永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463号原告许德利,男,194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柯八斤,女,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志强,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书周,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明,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晓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其水、阮至国,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德利、柯八斤与被告陈永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德利、柯八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64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清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