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义乌市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俞庆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庆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19号原告义乌市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恒。委托代理人王英豪、王燕桦。被告俞庆旦。委托代理人林良富、楼兵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庆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义乌市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主文)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