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民初字第2018号之一 原告孙某某,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孙某甲,女,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孙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同一村人,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31日婚生女孙某乙出生,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一直跟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的生活习惯不同,婚后经常吵架,被告常常找借口回娘家居住,不管老人和孩子。近几年原、被告一直过着分居的生活,在分居期间被告从不过问原告的情况,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破裂,情感日益淡薄。为了挽救这个家庭原告也曾多次找被告和谈,但被告置之不理。由于无法忍受这段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婚姻,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孙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现在孩子已经10岁了,我和原告及孩子感情不错,婚后没有经常性吵架,也没有经常性不回家,只是在原告开始和我闹离婚后,我才没有回家住,而且也是原告不让我回家,而不是我不回家。每次原告叫我回家,都会和我妈大吵一架,导致我没法回家。我们俩感情挺好的,主要是因为经济原因,才总吵架的,不是因为感情不合,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月31日生有一女,取名孙某乙。原、被告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在共同生活中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亦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原、被告在生活中出现矛盾后不能很好的化解,导致感情出现问题。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一份关心、少一点责难,多从自身查找问题所在,改正自己的不足,进一步促进双方的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宜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海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