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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行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嘉原得精密模具机械厂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嘉原得精密模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行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袁震,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青岛嘉原得精密模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子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嘉原得精密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保险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行审字第6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书波审 判 员  蒋 涛助理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