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麦祥开诉冼斌、梁结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祥开,冼斌,梁结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麦祥开。委托代理人卢泓、张越华,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冼斌。被告梁结桃。委托代理人资芑、毕爱国,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麦祥开诉被告冼斌、梁结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麦祥开的委托代理人卢泓,被告梁结桃及其委托代理人资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3日,被告冼斌以其家庭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借款给被告冼斌。被告冼斌出具借条为凭。双方约定2013年5月13日还清欠款。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欠款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清偿。从2013年5月13日至今,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还款,两被告以种种借口拒还。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两被告应当清偿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所欠原告的款项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0元(从2013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至清偿欠款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13年7月29日,以后顺延),两项合计608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冼斌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被告冼斌既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被告梁结桃辩称,被告梁结桃对原告借款完全不知情,被告冼斌有多年赌博恶习,未照顾过家庭,涉案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开支,所以债务与被告梁结桃无关。综合原、被告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起诉的借款和利息是否有事实依据;2.如果借款属实,被告梁结桃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围绕争议的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梁结桃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两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一份,两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梁结桃质证认为:无异议。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冼斌以家庭经营生意需要资金为理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因为原告与被告冼斌是朋友关系,没有约定利息,只约定两个月后归还,但被告冼斌一直未归还。被告梁结桃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借条没有写借款原因,被告梁结桃也不认识原告,对该笔借款完全不知情。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围绕争议的焦点,被告梁结桃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1.离婚协议复印件一份,离婚证复印件一份,上述证据原件退回,证明两被告于2013年7月9日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两被告各自确认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即使两被告确已离婚,但离婚后于债务的发生,本案债务是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理,只是对两被告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两被告关于没有共同债务债权的约定,也是两被告之间的约定。2.申请证人冼涛、潘兆绵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冼斌有赌博恶习,两被告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原告质证认为:两证人都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冼斌不顾家及惯赌,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冼斌还有其他女人。被告梁结桃质证认为:两证人客观真实反映了被告冼斌平时具有好赌恶习且很少顾家,被告冼斌对外的举债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没有用于家庭个人开支。为了查明事实,本院依法调取了公安部门处罚决定书两份及相应笔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一份。双方的质证意见如下: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出入境记录只能证明被告冼斌去了一次澳门,不能证明什么。公安处罚决定书是2009年和2012年的,仅从这些记录不能证明冼斌是惯赌。其中2009年8月17日的处罚决定已经与本案债务发生时间相距较远,2012年的处罚决定也与本案债务发生时间相距较远且是小额的,因此与本案无关。被告梁结桃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冼斌除了通行证还有护照,可以持有护照去澳门,不能证明去澳门的情况。处罚决定及笔录证明被告冼斌因赌博受到多次处罚。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梁结桃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梁结桃虽然对真实性不予确认,但并未提出笔迹鉴定,被告冼斌也没有抗辩,因此本院确认真实性,至于被告梁结桃是否承担还款责任是本案的认定问题。被告梁结桃提供的证据1,只可证明两被告离婚及离婚协议内容,但离婚协议内容不能对抗案外人。被告梁结桃提供的证据2及本院调取的证据,证人冼涛与被告冼斌是兄弟,有利害关系,因此对其证言不予采信;证人潘兆绵的证言,结合本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应笔录,可认定被告冼斌有赌博,而且被公安机关处罚多次,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冼斌有经常赌博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冼斌的出入境记录反映其2013年持港澳通行证只到澳门一次,到澳门是否赌博,从记录中不能反映,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麦祥开与冼斌是朋友关系。2013年3月13日,冼斌因欠缺资金向麦祥开借款60000元,约定2013年5月13日归还。借款后,由于冼斌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麦祥开遂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冼斌、梁结桃于1998年9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7月9日离婚。又查明,麦祥开承认与冼斌偶尔一起赌博,例如于2009年8月17日15时许,两人与他人一起在大良和桂路九街二巷十四号店铺内用扑克以“六宝”的方式进行赌博。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冼斌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冼斌向原告借款,应负清偿借款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冼斌归还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即其请求的违约金)从2013年5月13日起计算不符合约定,根据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被告冼斌逾期还款之日应是2013年5月14日,因此逾期还款利息应从2013年5月14日起计算。201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短期(六个月)贷款的基准年利率为5.6%,逾期贷款利率原告主张上浮30%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即年利率应为7.28%。被告梁结桃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是原告已提供了借条证实,而且被告冼斌并未抗辩,被告梁结桃提供的证人也证实被告冼斌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别人借款,被告梁结桃又无提供反证推翻原告的证据,因此对被告梁结桃认为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梁结桃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原告与被告冼斌在借条中虽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原告与被告冼斌认识多年,也有与被告冼斌一起赌博,对被告冼斌的具体情况比较了解,应注意其借款是否用于赌博。原告明知被告冼斌有配偶而且原告也认识被告梁结桃,但借款时也不核实被告梁结桃的意思表示而直接借款给被告冼斌,推定双方当时约定属于被告冼斌的个人债务,因此被告梁结桃不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冼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祥开归还借款6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7.28%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麦祥开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冼斌负担(被告冼斌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径付给原告麦祥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逵审 判 员 张高龙人民陪审员 何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