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和刑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9-08-20
案件名称
赵洪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洪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沈和刑初字第0081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洪福,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0月19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字(2013)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洪福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景宇、王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洪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洪福利用虚假的军官证及军衔,冒充沈阳军区司令部作战参谋,以此取得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后于2011年9月中旬某日,在沈阳市和平区内,以给被害人陈某弟弟办理入伍某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赵洪福利用虚假的军官证及军衔,冒充沈阳军区司令部作战参谋,以此取得被害人金某的信任。后于2011年9月下旬某日,在沈阳市和平区东方香榭里D座1楼大堂内,以给父亲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某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赵洪福利用虚假的军官证及军衔,冒充沈阳军区司令部作战参谋,以此取得被害人赵某1的信任。并先后于2013年1月25日、3月4日在沈阳市和平区内,以给被害人赵某2办理从青海调转回沈阳当兵和提某,骗取被害人赵某1和赵某2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赵洪福于2013年7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洪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姜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金某、赵某1、赵某2的陈述;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书证及被告人赵洪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洪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洪福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洪福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洪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三十六日折抵刑期三十六日,即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平生代理审判员 苏博群人民陪审员 魏晓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