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4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刘显会与河北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会,河北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4073号原告刘显会,男,1977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冬飞,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宏双,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被告河北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小区。法定代表人刘翠平。原告刘显会与被告河北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合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薛恩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德江、周庆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显会的委托代理人谢冬飞、李宏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合源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显会诉称:原告以北京市任翔往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以下简称任翔往中心)的名义,与被告于2010年11月初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依合同提供建材模板,被告依合同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另如模板出现丢失、报废、未清理、需维修、未使用折旧等事宜,则依合同附表支付相应价款。另合同约定如双方出现纠纷,则由任翔往中心注册地法院解决,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均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提供了建材模板,被告陆续向原告退还其承租模板,依合同应向原告支付租赁费45361.66元。另由于其退还的模板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丢失、未清理、未使用折旧、报废、需维修等事宜。被告目前仅支付了原告租赁费2万元,其余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5361.66元、丢失模板费3665元、未清理模板费20637元、报废模板费1824、未使用折旧费7013.2元、维修费259318.5元、律师费5000元,以上合计322819.3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北合源公司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任翔往中心系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原告刘显会。任翔往中心(甲方,出租单位)与河北合源公司(乙方,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材料租赁时,甲乙双方依据合同要求发料、收料、根据材料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型号、价格进行验收。”第五条约定:“承租单位在退料时将材料清理干净和刷油,如有丢失、损坏、未清理,按合同中价格表和维修标准进行赔偿(合同附表1、2为材料价格,附表3为维修价格,均作为合同文本组成部分)。如有未使用的模板,将按照模板原值的8%收取折旧费。”第七条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后,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由出租方注册地法院解决。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起诉费、律师费、因案件发生的交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合同还约定了承租方收料员为张中本、孟金龙。其中有一人签字均可生效。合同签订后,刘显会自2010年11月7日至2010年11月14日期间陆续向河北合源公司交付租赁物。自2010年11月28起,被告方陆续退还租赁物,并由双方经办人员签署退料单。退料单“残缺损坏记录”中注明未清理的钢模板数量及租赁物的损坏情况。2010年11月28日至2011年1月5日期间,被告应付原告租赁费用共计45361.66元租金,已支付20000元,尚欠租赁费25361.66元。2012年12月,原告诉至本院,诉如所请。根据原告刘显会提供的租赁合同、发料单、退料单、租金结算单据等资料:合源公司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产生费用有租赁费25361.66元、丢失模板费3665元、未清理模板费20637元、未使用模板费7013.2元、报废模板费1824、维修费259318.5元。另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河北合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小区,合源公司并不在此地经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河北合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刘显会与河北合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均应全面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刘显会依约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河北合源公司应依约支付租赁费,故刘显会主张被告河北合源公司尚欠的租赁费25361.66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租方在退料时,将材料清理干净,如有丢失、损坏、未清理,按约定的价格和维修标准进行赔偿,未使用的模板将按照模板原值的8%收取折旧费,故刘显会依据退料单上记载的残缺损坏情况,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被告应支付丢失模板费、未清理模板费、未使用模板费、报废模板费、维修费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同时约定,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均由违约方承担,本案中河北合源公司未按期支付租赁费,存在过错,刘显会据此主张支付律师费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河北合源公司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律师费的具体数额,本院酌情确定为2000元。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显会租赁费二万五千三百六十一元六角六分、丢失模板费三千六百六十五元、未清理模板费二万零六百三十七元、报废模板费一千八百二十四元、未使用折旧费七千零一十三元二角、维修费二十五万九千三百一十八元五角、律师费二千元,以上共计三十一万九千八百一十九元三角六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四十三元,由被告河北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河北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薛恩同人民陪审员 李德江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思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