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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终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东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东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终字第1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东东。上诉人连云港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东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0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连云港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上诉人连云港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伏广超代理审判员  黎乃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