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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29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943-1号原告魏某某,男,生于1943年11月26日,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高某某,女,生于1943年12月22日,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受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历下区,而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因此,应以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该案应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高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卫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