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新花与唐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花,唐宝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861号原告:徐新花。被告:唐宝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花诉被告唐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新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宝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新花负担。审 判 员 方钢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邵教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