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遂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齐志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遂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男,1983年3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7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4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3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25日被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昌县看守所。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齐某窜至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府前中心菜市场19号“杭州佬卤味店”,撬门入室,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2、2013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齐某窜至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府前中心菜市场20-21号“不老神鸡店”,撬门入室,窃得人民币200余元后逃离现场;3、2013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齐某窜至被害人王某位于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府前中心菜市场45号“泽君副食品店”,撬门入室,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4、2013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齐某窜至被害人陈某位于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府前中心菜市场52号“樟陆副食品店”,撬门入室,窃得中华硬壳香烟1.1条,阳光利群香烟(软长嘴利群香烟)2.4条和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后逃离现场。经丽水市烟草公司遂昌分公司出具证明,硬壳中华香烟售价每条420元,(软长嘴)利群香烟零售价每条350元;5、2013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齐某窜至被害人华某位于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府前中心菜市场54号“德其干货店”,撬门入室,窃得人民币5500余元后逃离现场。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齐某在浙江省义乌市“群英楼”宾馆被遂昌县警方抓获。被告人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嗣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齐某处扣押赃款1680元并发还被害人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钢管一根;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随案移交清单;证人余某、叶某、范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华某、王某的陈述;卷烟价格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齐某的供述和辩解;(2006)义刑初字第1247号刑事判决书、(2009)金义刑初字第1278号刑事判决书、(2011)杭桐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书、(2012)金义刑初字第168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齐某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告人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3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款项被追回并发还部分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二、赃款继续追缴。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明张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蓝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