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吕飞、李希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飞,李希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430号申请人:吕飞。申请人:李希素。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吕飞与申请人李希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朱吉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吕飞与申请人李希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13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李希素因本起损害赔偿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3138.24元、伙食费420元、护理费2220元、鉴定费800元、误工费1128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1500元、车损500元,合计30158.24元,上述损失由申请人吕飞承担27814.94元,款于2013年11月13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吉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