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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民申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与马立华、张国文、云南宸通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云南宸通建筑工程公司,张国文,马立华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5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二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迎涛,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宸通建筑工程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文。二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晓瑞,男,汉族,1984年8月9日生。特别授权代理。二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毅,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立华。再审申请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立华、张国文、云南宸通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二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鲍 蓉代理审判员  赵嘉琴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