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民申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与马立华、张国文、云南宸通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云南宸通建筑工程公司,张国文,马立华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5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二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迎涛,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宸通建筑工程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文。二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晓瑞,男,汉族,1984年8月9日生。特别授权代理。二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毅,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立华。再审申请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立华、张国文、云南宸通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二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鲍 蓉代理审判员 赵嘉琴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