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枣阳市荣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肖先芝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阳市荣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肖先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1419号申请人枣阳市荣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枣阳市发展大道422号。法定代表人叶建兵,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肖先芝。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了枣阳市荣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肖先芝追偿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发业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枣阳市荣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肖先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13日经兴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肖先芝于2014年5月前支付枣阳市荣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欠款598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发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积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