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杨先军与钟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军,钟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467号原告:杨先军。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月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军诉被告钟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先军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鲁文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