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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森亚照明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雷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森亚照明有限公司,佛山市雷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45-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森亚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植。委托代理人:邢晓东,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雷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融侃。委托代理人:李和平,广东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丽诗,广东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2013年11月13日以原、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的反诉。本院认为:被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对原告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佛山市雷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的反诉。代理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扬